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高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给予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主要依据。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进入贫困生库的学生方能取得参加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教育精准扶贫、院级特困生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各类资助项目申报评选的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就读学生。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网上申请,班、院、校三级评议评审公示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完成后将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资格复查。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班、院、校三级民主评议评审公示认定制度,即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科负责人为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工作。
(三)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以该班级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以及学生代表(占班级评议小组总人数30%)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每学年调整一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校物价生活水平、学生家庭状况和日常消费行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第八条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档次: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一)能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能出具“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并已经被省扶贫办认定为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的学生;
4.其他特殊原因。
(二)困难和一般困难档次的认定由各二级学院和班级参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发布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建议标准》,并结合本校物价生活水平、申报学生家庭、日常消费行为认真对其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资格者,应予以取消。
(一)获资助期间家庭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二)为提高生活质量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餐厅(校内食堂以外的餐饮场所)、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资助资格,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凡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困难证明的;
(三)有赌博、酗酒、聚众闹事等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学生网上申报;第二阶段,班、院、校三级评议评审公示认定;第三阶段,形成认定结果,即建立贫困生库。
第十二条 贫困生库,作为该生参加本校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教育精准扶贫、院级特困生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各类资助项目申报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没有入库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上学年结束前两周至新学年开学6周内(包含整个暑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和启动新学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一阶段工作,下发网上申报工作通知、有关资料和表格,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组织辅导员学习并通知学生及时网上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贫困新生及老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凡未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或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不真实或所盖公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取消困难认定的资格。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网上确认申请,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第一阶段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即进行班、院、校三级评议评审公示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网上申报学生名单反馈至各二级学院。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启动班级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认定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的网上申报学生名单,负责收集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教育精准扶贫申报规定资料(此项资料仅针对农村建档立卡持有“贫困户登记卡”的学生)。
首先,将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与学生个人网上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如不相符,可视为弄虚作假,取消贫困生认定资格。
其次,班级评议小组以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参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建议标准》,并结合本校物价生活水平,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档次。
最后,将评议通过名单进行班级公示,公示期一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则上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本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天。公示期内,学生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要予以答复。如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过名单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过名单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档次,最终形成认定结果,即建立全校贫困生库,及时挂网公示。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随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