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职院字〔2018〕10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国发办(2015)35 号《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院配套的资金,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专款专用,专
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
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院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省、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 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款,分款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 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配合项目执行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
渠道等按程序完善项目资金使用手续。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织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
作;
(四)组织准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等
工作。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
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
划,报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 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 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 批程序。
第八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九条 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 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一律按资金渠道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或上缴上级财政。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
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
管部门应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