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用国家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日常零星办公支出、差旅费、项目培训费、课题费等。
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借款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
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度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淆债券或者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
各二级学院试行报账员备用金借款制。每学期开学预备周内,各二级学院报账员可借5000元备用金,作为日常工作经费周转,待学期结束时冲销借款。
销账留案原则。核销借款应建立备查账,对已核销借款进行永久追溯。若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借款的,应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借款审批程序
学院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借款审批制度,控制公款借用额度。叁万元以下(含叁万元)借款,由各系(处、室)主管领导负责人与财务部门审批签字;叁万元至壹拾万元(含壹拾万元)借款,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壹拾万元至叁拾万元(含叁拾万元)需院长审批签字;叁拾万元以上列为重大借支,纳入单位“重大事项”处理。
备用金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大额资金的个人借款行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大额资金一律转账支付,壹仟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借用公款时,必须规范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借款用途、数额和承诺的还款时间、借款支出是否有预算指标,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财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审核监督,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对明显超出时间资金需求、手续不齐全、未按程序审批的借款,不得办理任何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科研类等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个人借支项目资金或将项目资金借支后挂靠在个人名下等行为。
第四章 借款清算期限
第十四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个月内,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其他特殊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7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扣款通知书,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从借款人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
第十七条 经查实无法一次性还清的,要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并于每年12月前必须清算完毕。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第五章 借款核销方式
第十八条 对有合法依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借款,现认定损失,再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认定损失,按以下方式办理:
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进行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追偿的,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
因战争、国家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
其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一般应当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损失。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核销申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一下材料:
申请文件;
借据及相关支付凭证(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借款审批手续证明复印件;
情况说明;
本单位纪检、财务负责人意见、同意核销的党组会纪要;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证明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无偿还能力的相关材料;
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对借款核销事项批复文件,是学校进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对借款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切实加强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