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办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报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安顺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市财行(2014)7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三、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市财行(2014)7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