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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5-15 点击数:

各系(部)、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我省市(州)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黔教助发〔2018〕54 号)和《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安市教通〔2019〕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将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校 2009 年及以后毕业,并在就业过渡期 2 年内在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且连续服务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高职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 毕业后在就业过渡期 2 年内到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四) 就业或服务期间,遵纪守法,坚守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合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一)就业或服务单位地处我市非极贫乡镇和非深度贫困村。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助学贷款本息逾期。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如有助学贷款本息逾期,则须将逾期金额自行还清后方可申请学费补偿。

(三) 通过招考、借用、抽调等形式转到非极贫乡镇和非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工作,在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或服务不满 3 年。

(四) 在就业或服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 在就业或服务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服务期满,有关单位考核不合格。

(六) 在校期间国家或学校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对于免除部分学费的学生,只能补偿未免除的部分学费。

(七) 可享受中央、省其他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

(八) 其他不符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

四、申报办理流程为减少毕业生办理过程中不必要的往返和麻烦,为其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请毕业生按以下办理流程执行:

第一步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先到基层就业或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初审。认真填写《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 1)和《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 2 )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基层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步 已经通过第一步审核的毕业生,持已通过基层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考核表”和“申请表”,到毕业学校办理“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表现及学费缴纳减免证明”。请认真填写“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审核表”(后简称审核表),并提请“审核表”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全部通过后,请将已通过审核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审核表”、《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 2 )以及《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 1)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在校期间贷款的学生需打印一份近期还款银行卡还款流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结果向毕业生出具“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表现及学费缴纳减免证明”,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五、工作要求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教处等相关部门(处、中心、室)以及各系(部)积极做好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

2.充分利用学院网站、易班、辅导猫等平台,通过 QQ 群、微信群、电话、邮件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宣传;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计财处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及时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审核盖章工作;

4.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851-38107842

 

附件:1.“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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