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 兵役退役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高职高专升学。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高专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四)资助补偿学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和高职高专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五)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的标准,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政府发放。各地要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优待金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标准。
(六)调整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补助金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经县级兵役机关核准去向后,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政府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到西藏及青海、四川、 云南、甘肃藏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的 1.2 倍发放;到新疆和边防海防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到非藏区部队服役的高原条件兵和定向补充高原 部队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的 70%标准发放。同时符 合 2 个以上条件按其中标准较高的发放。
(七)调整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对从我省应征入伍的大 学生,按照本科毕业生每人不低于 7000 元、专科毕业生每人不 低于 6000 元、在校生每人不低于 5000 元、高校新生每人不低于 40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省属高校毕业生、在校生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毕业生、在校生由市(州)级财政承担,高校新生由户籍地县(市、区)财政承担。从我省入伍的贵州籍在外就读毕业生、在校生由户籍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八)公务员招录。根据全省每年公务员招考工作情况,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拿出一定数量的招录计划开展定向招考。在军队服役五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数,应保持在当年 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数的 10%—15%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职位。
(九)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从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社区)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 部计划的 50%。
(十)事业单位招聘。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考试相关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严格执行“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定向招聘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十一)国有企业招聘。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 总数 4%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省属国有以及国 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聘岗位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按相关招聘规定组织实施。各市 (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贵安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每年 12月底前将本辖区国有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情况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加大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等进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经营场地、金融税收、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贴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