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部分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对如何取得毕业证书、服役期间是否可以取得毕业证书的问题存在疑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以下简称 41 号令)以生为本之精神,各普通高等学校需进一步在41 号令的基础上和要求下修订完善本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宣传服务工作,积极化解此类问题,确保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严肃规范。为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用足用好征兵工作激励政策
征兵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途,各级党委、政府、兵役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普通高校要用足用好征兵工作激励政策,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服务办法,鼓励青年学子奉献国防事业。
二、修订完善本校相应规章制度,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服务
1.按 41 号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之规定,学校要联系实际并结合征兵工作激励政策修订完善或制定本校相应的规章制度,要对应征入伍学生的考试考核、免试、折算学分、毕业条件及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等内容有切实可行的标准和方式方法。
2.按 41 号令“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之规定,学生应征入伍后,学校仍与其建立管理关系,有义务做好教育及管理服务工作,在此期间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具体条件要求及方式方法由学校规定。必要时可以请部队对学生应征入伍期间的学习及表现情况给予鉴定或出具写实性说明。
3.学校要严肃规范学籍学历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其有关规定,严格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核;二是对服役期间违纪违法被开除军籍、违反有关规定达到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严格按规定注销学籍,以生为本,做好周到服务与严格管理有机结合。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尤其对应征入伍学生(现役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对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按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同时,还可以适量优化和简化手续程序。学校要通过用足用好征兵工作激励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国防教育,鼓励和引导青年学子积极奉献国防事业。